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許峻源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陳禹竹 律師被告 林雅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9年度上易字第497號刑事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
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雅琇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97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維持無罪之判決確定在案,是原告對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億5,006萬0,663元部分,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萬7,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