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96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陳俊宏 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月紅 人債務人 何克東 債務人 何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陸佰肆拾肆萬零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