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鳳補字第268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永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85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