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
原 告 謝佳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堡峰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