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
原   告  謝佳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堡峰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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