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益宏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