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於判決確定後逃匿,拒不到案執行,經命具保人偕同被告甲○○到案執行,亦未到案,有警員所提出之被告甲○○經拘提無著,顯已潛逃之報告書、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甲○○到案之通知書等在卷可憑,因此,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入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2日
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