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87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 陳與林 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湘雯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合計23,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