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105號
原   告 陽明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麗虹
訴訟代理人  劉淑真
被   告  游俐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叁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五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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