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勞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錚毅 即裕澧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昱駿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7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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