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勞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錚毅 即裕澧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昱駿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7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