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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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24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吳克雄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8年6
月26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27496號移送書移送,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吳克雄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6月21日晚上6時30分前後。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號捷運雙連站、淡水信義線
車廂內。
(三)行為:徒手攻擊同車乘客。
二、認定違序事證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吳克雄於車廂內、捷運站攻擊的翻拍照片(本院卷
第25頁、27頁)。
(二)遭攻擊同車乘客之證言(本院卷第13-15頁)。
(三)被移送人雖辯稱係自我防衛(本院卷第10頁),但明顯與上
述翻拍照片所呈現之情況不符,不可採取。
三、裁罰的考量因素:因本件違序行為發生在捷運車廂內及捷運
站內,對社會秩序及搭乘捷運民眾所造成之騷動及恐慌較一
般加暴行於人的情節重,且被移送人違序後,空言自我防衛
,難認已知自我反省,故認應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翁挺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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