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調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5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詹巧薇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林明宙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
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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