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分割行為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抗告人即原告林○榮上列抗告人因請求確認遺產分割行為無效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有明文規定,是以繳納抗告費用,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即屬程序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因請求確認遺產分割行為無效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之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111年9月2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未補繳抗告費,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可憑,本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