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通泰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866
8、11747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通泰所犯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74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屬違禁物及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未經核淮擅自輸入之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有卷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0月22日FDA研字第1080015103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288號卷第35頁)可參,上開物品依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規定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屬違禁物;亦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依首揭說明,均應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MILKMANICEDLYCHEE8瓶2IDAMANGO5瓶3IDALEMONGRAPEFRUIT10瓶4IDATIEGVANYINTEA5瓶5DAZEAPPLEORIGINALICED2瓶6ICECUBE22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