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98號上訴人 陳鄭垂柳
陳釗叡 陳釗熙 陳怡君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 律師被上訴人 林啓盛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9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及104年度附民字第8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向本院刑事庭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刑事庭以104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確定,上訴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77萬4,880元,應徵裁判費8萬7,333元,未據繳納,茲限於上訴人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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