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四九九二號
原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訴訟代理人 李民貴 法定代理人 陳隆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住所地分別在臺北縣新店市○○路○○○號一樓、彰化縣○○鎮○○路○段○○○巷○○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資料、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而侵權行為行為地在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南下三十一公里六百公尺處,其行政區域範圍係屬臺北縣五股鄉,復據本院向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函查屬實,並有該處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北工內(九0)字第0九三五七號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林秀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