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東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福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並應於收到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提出其解除契約、原告逾期未繳付價金及東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佛朗明哥社區建物權利轉讓予福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予本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日~B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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