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原告華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岳良 右原告與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叁萬柒仟肆佰叁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仟陸佰壹拾柒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叁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