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許坤立
陳清秀陳添輝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侯俊安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葉滄燁 被告丙○○
戊○○己○○庚○○右列被告等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守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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