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海商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海商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海商字第五三號
原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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