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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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七號
原告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廣一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