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小蘭選任辯護人葉繼學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0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