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3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無故侵入他人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藏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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