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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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陳蘭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偉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雖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惟未提出資料說明計算依據,致本院無從核定。請查報依建築法規設置本件排水系統並補強或重做擋土牆之工程費用,及提出估價單據為證;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若未能查報標的價額者,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以該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定之,徵收裁判費17,335元。
二、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鄉○○村○○路○○號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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