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27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陳銘鐘 被告 張永勝 訴訟代理人 詹潘翰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與訴外人艾其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投保契約內容及理賠全部資料。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