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13號聲請人 曾慧如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及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等件為憑,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而有命補正之必要,及命聲請人預納送達郵務費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予以補正,該等裁定業於104年6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乙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而聲請人雖於104年7月7日以民事陳報狀回覆本院,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本院104年6月1日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埔後庄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健保費、國民年金繳費證明及收據、醫療費用收據、電信費帳單、油資發票、馬偕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等資料以為補正(見本院卷第23-4
8頁),然聲請人尚有部分資料仍未補正,且就應預繳之郵務送達費3060元迄今亦未補正乙節,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53頁),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