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 黃木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坤榮 等11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黃坤榮之被繼承人 黃新升 ,及其餘被告之被繼承人黃新井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