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 張淑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
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