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6號聲請人 何玉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文欽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