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9號原告鑫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玉喜飯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