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告 王舜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碧玉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