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被   告  黎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林口區,有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且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
轄之因素,依前開法律規定,即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洪惠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