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林志慶 (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且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
生,終於死亡,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所明
定。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1日對相對人聲請調解,然相對
人業於107年9月1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堪認相對
人於聲請人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揆諸上
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調解,其
聲請有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備而不合法,且其情形
不能補正,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