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9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壢簡字第9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駿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駿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含袋毛重共計肆點伍柒柒叁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於證據部分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
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而經觀察、勒戒,又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6年
5月18日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施用毒品之次數為1次、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毛重共計4.5773公克,含包裝前開毒品而殘留微量毒品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2個),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取樣供鑑定之第二級毒品,因鑑定時已檢驗用罄而不存在,該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1顆,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各節,業據被告供認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壢簡 字第 909 號判決(106.06.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 簡上 字第 320 號(107.01.03)[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