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五號
原告敦南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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