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緝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刑保字第六五七九四號)。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甲○○前經本院以八十七北院義刑繼緝字第九四六號通緝到案後,經諭知以新台幣十萬元交保候傳,業經被告繳納現金,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