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橘紅色膠囊陸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中午十二時許,在基隆市○○路○○○巷二十九之一號,被警查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0九四號判決免刑確定。惟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橘紅色膠囊六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審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依法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