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5769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台中市警察局間請求遷讓
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39
,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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