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519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三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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