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86,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