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43,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