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17號聲請人 張仲光 相對人 張仲永
張仲遠 張賴鳳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占用聲請人所有苗栗縣○○鄉○○段○○段602-2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