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家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七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家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罪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七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刑法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又修正前刑法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則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受刑人李家銘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六月十三│九十五年八月十九│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凌晨三時許│日中午十二時許│日下午一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五年│板橋地檢九十五年│板橋地檢九十五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五九四│度毒偵字第五九四│度毒偵字第五九四│││四號、九十五年度│四號、九十五年度│四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九五│偵字第一九九九五│偵字第一九九九五│││號、第二0六二四│號、第二0六二四│號、第二0六二四│││號、九十六年度偵│號、九十六年度偵│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九二號(聲│字第三九二號(聲│字第三九二號(聲│││請書僅略載九十五│請書僅略載九十五│請書僅略載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九│││四四號)│四四號)│四四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九年度訴緝字│九十九年度訴緝字│九十九年度訴緝字││事實審││第七三號、九十九│第七三號、九十九│第七三號、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四│年度訴緝字第七四│年度訴緝字第七四││││號、九十九年度易│號、九十九年度易│號、九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四五號(聲│緝字第四五號(聲│緝字第四五號(聲││││請書僅略載九十九│請書僅略載九十九│請書僅略載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三│年度訴緝字第七三│年度訴緝字第七三││││號)│號)│號)││├────┼────────┼────────┼────────┤││判決日期│九十九年五月十四│九十九年五月十四│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日│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訴緝字│九十九年度訴緝字│九十九年度訴緝字││判決││第七三號、九十九│第七三號、九十九│第七三號、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四│年度訴緝字第七四│年度訴緝字第七四││││號、九十九年度易│號、九十九年度易│號、九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四五號(聲│緝字第四五號(聲│緝字第四五號(聲││││請書僅略載九十九│請書僅略載九十九│請書僅略載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三│年度訴緝字第七三│年度訴緝字第七三││││號)│號)│號)││├────┼────────┼────────┼────────┤││判決│九十九年六月十日│九十九年六月十日│九十九年六月十日│││確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八0六七│度執字第八0六七│度執字第八0六七│││號│號│號│└────────┴────────┴────────┴────────┘┌────────┬────────┬────────┬────────┐│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三月│├────────┼────────┼────────┼────────┤│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九十五年九月一日│九十九年四月十三│││一日下午二時許│上午九時許│日凌晨一時十五分│││││許為警採尿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五年│板橋地檢九十五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五九四│度毒偵字第五九四│度毒偵字第四三二│││四號、九十五年度│四號、九十五年度│六號│││偵字第一九九九五│偵字第一九九九五││││號、第二0六二四│號、第二0六二四││││號、九十六年度偵│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九二號(聲│字第三九二號(聲││││請書僅略載九十五│請書僅略載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九││││四四號)│四四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九年度訴緝字│九十九年度訴緝字│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事實審││第七三號、九十九│第七三號、九十九│五二九二號││││年度訴緝字第七四│年度訴緝字第七四│││││號、九十九年度易│號、九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四五號(聲│緝字第四五號(聲│││││請書僅略載九十九│請書僅略載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三│年度訴緝字第七三│││││號)│號)│││├────┼────────┼────────┼────────┤││判決日期│九十九年五月十四│九十九年五月十四│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日│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訴緝字│九十九年度訴緝字│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判決││第七三號、九十九│第七三號、九十九│五二九二號││││年度訴緝字第七四│年度訴緝字第七四│││││號、九十九年度易│號、九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四五號(聲│緝字第四五號(聲│││││請書僅略載九十九│請書僅略載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三│年度訴緝字第七三│││││號)│號)│││├────┼────────┼────────┼────────┤││判決│九十九年六月十日│九十九年六月十日│九十九年七月十二│││確定日期│││日│├───┴────┼────────┼────────┼────────┤│備註│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八0六七│度執字第八0六七│度執字第一0三三│││號│號│0號│└────────┴────────┴────────┴────────┘┌────────┬────────┐│編號│七│├────────┼────────┤│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下午六時五十五│││分為警採尿回溯二│││十六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四九八│││七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事實審││六二五六號││├────┼────────┤││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判決││六二五六號││├────┼────────┤││判決│九十九年九月二十│││確定日期│一日│├───┴────┼────────┤│備註│板橋地檢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一三八一│││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