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莉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莉華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叁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莉華前因竊盜案件,緝獲後經本院訊問,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01年7月12日起裁定執行羈押。茲因被告所涉上開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8月14日審結,並於同年8月22日宣判,且經具保人 陳清華 以新臺幣2萬元為其擔保,復限制住居於苗栗縣卓蘭鎮景山里6鄰景山102之1號,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足認已可確保被告將來到案執行,而無續以羈押之必要,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01年2月14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