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58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被告 曾傳世
8巷3號被告 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