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咨沂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峰瑞
張育銚 蔡岳霖 謝武宏 張俊雄 張史芳 張史興 張耀庭 張廉禎 張梅暉 張梅貴 張梅秀 林碧華 張榕峻 張榕殷 張祝華 張光憲 張宇光 張玉朋 張鳳暇 張秀春 賴文君 (即失蹤人 張金麟 之財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14,179元(參見卷附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記載土地公告現值56821元/㎡×367.06㎡×1/4=0000000.0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廖明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