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6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碧慧選任辯護人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被告 陳怡靜
裴永傑 謝慧玲 許程隴 陳敬哲 謝明松 蔡宗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
009、18756號、109年度偵字第6546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辛○○、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0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丙○○、戊○○、辛○○、乙○○、丁○○、庚○○、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對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二、第20行記載:「南國育」,應更正為:「南國育5(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第26行記載:「鬼武者了」,應更正為「鬼武者3(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第29行記載:「南國之育」,應更正為:
「南國之音(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及就證據部分增列:
「被告甲○○、丙○○、戊○○、辛○○、乙○○、丁○○、庚○○、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院卷第133、195頁)」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丙○○、戊○○、辛○○、乙○○、丁○○
、庚○○、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
8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8人先後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時間,參與本案經營
賭博遊戲場之犯行,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是被告等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均係具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包括性地各論以一罪。至其等於先後多次與不特定多數賭客對賭之賭博行為,係於密切之時、地實施,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獨立性薄弱,應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㈢被告8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㈣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
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而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46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戊○○、己○○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6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被告戊○○於民國103年4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己○○於102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見院卷第61至63頁、第85至86頁),其等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戊○○、己○○之本案行為自106年1月起至108年10月23日為警查獲時止),雖其等集合犯罪之接續行為終了日(即108年10月23日為警查獲)已在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後,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仍屬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戊○○、己○○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均屬同質性犯罪,足見前案徒刑之執行並無成效,被告戊○○、己○○對於前案刑罰之反應力較為薄弱,並審酌其等之行為責任及所犯法定刑,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所受刑罰超過其等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參照),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8人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共同參與經營賭博遊
戲場牟取不法利益,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對於社會風氣有不良之影響,並考量被告等人參與之期間、分工及規模等,被告甲○○、丙○○、戊○○、辛○○、乙○○、丁○○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認犯行,被告庚○○、己○○於本院已知坦承全部犯行,兼衡被告甲○○自陳高中畢業,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女兒,目前待業中,與先生、女兒、婆婆同住;被告丙○○自陳專科畢業,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無業,與先生、小孩、婆婆、小姑同住;被告戊○○自陳高中肄業,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前妻共同照顧,目前無業,與母親、哥哥同住;被告辛○○自陳高職畢業,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目前無業,與先生、小孩同住;被告乙○○自陳高中畢業,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小孩,目前兼職司機從事機場接送、月收入不固定,與太太、岳母同住;被告丁○○自陳高職畢業,已婚、育有
1名未成年兒子,目前與父親從事黃金買賣之業務工作,父親給予生活費約新臺幣(下同)25,000元;被告庚○○自陳高職畢業,已婚、育有1名小孩已成年,目前從事守衛工作,月收入約25,000元,與太太、小孩同住;被告己○○自陳高中畢業,已婚,育有1名小孩已成年,目前學習當廟祝,尚無收入,學成後月入18,000元(見院卷第19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78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甲○○所有;附表編號79、80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庚○○、己○○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3人供陳在卷(見院卷第133至134頁、第170、173、175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81至132所示之物,依卷內資料,難認與
本件賭博犯行之實施有何直接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機台輸贏紀錄表│6張│├──┼──────────────┼─────┤│2│機台位置圖│1張│├──┼──────────────┼─────┤│3│分數卡│1批│├──┼──────────────┼─────┤│4│切結書│41張│├──┼──────────────┼─────┤│5│代幣│127袋│├──┼──────────────┼─────┤│6│點數卡(400面額)│227張│├──┼──────────────┼─────┤│7│點數卡(200面額)│5張│├──┼──────────────┼─────┤│8│點數卡(2000面額)│38張│├──┼──────────────┼─────┤│9│ 哪吒 (1、2、3)│3台│├──┼──────────────┼─────┤│10│新 潘金蓮 (4、5、6、18)│4台│├──┼──────────────┼─────┤│11│ 武媚娘 (7、8、9)│3台│├──┼──────────────┼─────┤│12│泰山(10、11、12)│3台│├──┼──────────────┼─────┤│13│Beanstalk(13、14)│2台│├──┼──────────────┼─────┤│14│美人 魚珍寶 (15、16、17)│3台│├──┼──────────────┼─────┤│15│ALICE2(19、20)│2台│├──┼──────────────┼─────┤│16│打虎英雄(21、22)│2台│├──┼──────────────┼─────┤│17│發發發2(23、24)│2台│├──┼──────────────┼─────┤│18│ 金好運 (25、26)│2台│├──┼──────────────┼─────┤│19│ 吉祥如意 (27、28)│2台│├──┼──────────────┼─────┤│20│寶石爆爆樂(29、30)│2台│├──┼──────────────┼─────┤│21│HUGA(31)│1台│├──┼──────────────┼─────┤│22│ 吉宗 外贈台(32至44)│13台│├──┼──────────────┼─────┤│23│ 花木蘭 (45)│1台│├──┼──────────────┼─────┤│24│ 黃金島 (46、47、48、49)│4台│├──┼──────────────┼─────┤│25│決戰伊拉克(50、51、52、53)│4台│├──┼──────────────┼─────┤│26│西遊伏魔錄(54-6人座)│1台│├──┼──────────────┼─────┤│27│ 賓果 行星(55-8人座)│1台│├──┼──────────────┼─────┤│28│九尾狐(56-6人座)│1台│├──┼──────────────┼─────┤│29│賓果彩虹(57、58-6人座)│2台│├──┼──────────────┼─────┤│30│牛轉 乾坤 (59-6人座)│1台│├──┼──────────────┼─────┤│31│熊貓大俠(60、61)│2台│├──┼──────────────┼─────┤│32│魚躍龍門(62、63)│2台│├──┼──────────────┼─────┤│33│百家(64-6人座)│1台│├──┼──────────────┼─────┤│34│HUGA(65、66、67)│3台│├──┼──────────────┼─────┤│35│賓果精靈(68-6人座)│1台│├──┼──────────────┼─────┤│36│海洋天堂4代(69-6人座)│1台│├──┼──────────────┼─────┤│37│ 沖牛 (70)│1台│├──┼──────────────┼─────┤│38│聖闘士星矢(71)│1台│├──┼──────────────┼─────┤│39│吉宗(72、73)│2台│├──┼──────────────┼─────┤│40│西國參戰編(74)│1台│├──┼──────────────┼─────┤│41│5號機系列(75)│1台│├──┼──────────────┼─────┤│42│新鬼武者(76)│1台│├──┼──────────────┼─────┤│43│齊天大聖(77、78)│2台│├──┼──────────────┼─────┤│44│ 笑彌勒 (79、80)│2台│├──┼──────────────┼─────┤│45│花木蘭(81)│1台│├──┼──────────────┼─────┤│46│南國育5(82、83、84)│3台│├──┼──────────────┼─────┤│47│ 幸運花 (85、86、87、88)│4台│├──┼──────────────┼─────┤│48│ 超悟空 (89、90)│2台│├──┼──────────────┼─────┤│49│北斗神拳(91、100)│2台│├──┼──────────────┼─────┤│50│拳擊(92)│1台│├──┼──────────────┼─────┤│51│押人番長(93)│1台│├──┼──────────────┼─────┤│52│ 加奈子 (94)│1台│├──┼──────────────┼─────┤│53│ 甲賀忍法帖 (95)│1台│├──┼──────────────┼─────┤│54│七夜怪談(96)│1台│├──┼──────────────┼─────┤│55│魔物獵人(97)│1台│├──┼──────────────┼─────┤│56│ 花之慶次 (98)│1台│├──┼──────────────┼─────┤│57│ 石松老大 (99)│1台│├──┼──────────────┼─────┤│58│HUGA0(000-000)│13台│├──┼──────────────┼─────┤│59│PirateQueen(114)│1台│├──┼──────────────┼─────┤│60│馬場大亨(115-6人座)│1台│├──┼──────────────┼─────┤│61│鬼武者3(116、117)│2台│├──┼──────────────┼─────┤│62│花之慶次(118)│1台│├──┼──────────────┼─────┤│63│天下布武(119)│1台│├──┼──────────────┼─────┤│64│暗黑的破壞神(120)│1台│├──┼──────────────┼─────┤│65│月下雷鳴(121)│1台│├──┼──────────────┼─────┤│66│荒神魂蝕(122)│1台│├──┼──────────────┼─────┤│67│滿貫大亨(123至124)│2台│├──┼──────────────┼─────┤│68│滿天星(125至130)│6台│├──┼──────────────┼─────┤│69│滿貫大亨(131至139)│9台│├──┼──────────────┼─────┤│70│南國之音(140、141)│2台│├──┼──────────────┼─────┤│71│月下雷鳴(142、143)│2台│├──┼──────────────┼─────┤│72│番長(144)│1台│├──┼──────────────┼─────┤│73│黃門(145)│1台│├──┼──────────────┼─────┤│74│RAGNROKSAGA(146)│1台│├──┼──────────────┼─────┤│75│北斗之拳(147)│1台│├──┼──────────────┼─────┤│76│扶桑花(148、149)│2台│├──┼──────────────┼─────┤│77│現金(新臺幣)│39萬9千元│├──┼──────────────┼─────┤│78│ 迪瑩 歡樂世界點數卡(400)│1張│├──┼──────────────┼─────┤│79│中華電信電話卡│1張│├──┼──────────────┼─────┤│80│電話卡(已使用)│1張│├──┼──────────────┼─────┤│81│電話卡(未使用)│1張│├──┼──────────────┼─────┤│82│三星牌手機(含SIM卡)│1支│││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83│有線電視繳費單│1張│├──┼──────────────┼─────┤│84│隨身碟│2只│├──┼──────────────┼─────┤│85│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86│會員未綁定金融帳戶資料│3張│├──┼──────────────┼─────┤│87│黑色行動電話│1支│││IMEI:⑴000000000000000,││││⑵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0000000000)││├──┼──────────────┼─────┤│88│國華估價單│1張│├──┼──────────────┼─────┤│89│記事紙張(含電話Line)│1張│├──┼──────────────┼─────┤│90│記事紙張(含帳戶資料)│1張│├──┼──────────────┼─────┤│91│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4│3張│││樓之6台電電費通知單(108年5││││、7、9月)││├──┼──────────────┼─────┤│92│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8│3張│││樓之6台電電費通知單(108年5││││、7、9月)││├──┼──────────────┼─────┤│93│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2│3張│││樓之8台電電費通知單(108年5││││、7、9月)││├──┼──────────────┼─────┤│94│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8│3張│││樓之6欣南天然氣費通知單(108││││年5、7、9月)││├──┼──────────────┼─────┤│95│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2│2張│││樓之8有線電視繳費單(108年7││││、9月)││├──┼──────────────┼─────┤│96│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6│3張│││樓之6有線電視繳費單(108年6││││、8、10月)││├──┼──────────────┼─────┤│97│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4│3張│││樓之6有線電視繳費單(108年6││││、8、10月)││├──┼──────────────┼─────┤│98│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8│3張│││樓之6有線電視繳費單(108年6││││、8、10月)││├──┼──────────────┼─────┤│99│手寫筆記紙│6張│├──┼──────────────┼─────┤│100│迪諾歡樂世界摸彩聯(姓名:12│2張│││455、12723)││├──┼──────────────┼─────┤│101│OPPO手機(A57)│1台│││IMEI:000000000000000││├──┼──────────────┼─────┤│102│三星SAMSUNG手機(Anycall)│1台│├──┼──────────────┼─────┤│103│ASUS手機(Zenfone)│1台│││IMEI:000000000000000││├──┼──────────────┼─────┤│104│SAMSUNG手機│1台│││IMEI:000000000000000││├──┼──────────────┼─────┤│105│Transcend8G隨身碟│1個│├──┼──────────────┼─────┤│106│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2│3張│││樓之8自來水費通知單(108年5││││、7、9月)││├──┼──────────────┼─────┤│107│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6│3張│││樓之6自來水費通知單(108年5││││、7、9月)││├──┼──────────────┼─────┤│108│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4│3張│││樓之6自來水費通知單(108年5││││、7、9月)││├──┼──────────────┼─────┤│109│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8│3張│││樓之6自來水費通知單(108年5││││、7、9月)││├──┼──────────────┼─────┤│110│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6│3張│││樓之6台電電費通知單(108年││││5、7、9月)││├──┼──────────────┼─────┤│111│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2│2張│││樓之8代收轉付收據(紅單)││├──┼──────────────┼─────┤│112│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4│2張│││樓之6代收轉付收據(紅單)││├──┼──────────────┼─────┤│113│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6│2張│││樓之6代收轉付收據(紅單)││├──┼──────────────┼─────┤│114│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2│5張│││樓之8代收轉付收據(黃單)││├──┼──────────────┼─────┤│115│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4│5張│││樓之6代收轉付收據(黃單)││├──┼──────────────┼─────┤│116│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6│5張│││樓之6代收轉付收據(黃單)││├──┼──────────────┼─────┤│117│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8│8張│││樓之6租金及管理費收據││├──┼──────────────┼─────┤│118│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6│1張│││樓之6鄉城陽光大廈管理委員會││││收據││├──┼──────────────┼─────┤│119│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8│1份│││樓之6房屋租賃契約書││├──┼──────────────┼─────┤│120│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4│1份│││樓之6不動產租賃書││├──┼──────────────┼─────┤│121│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2│1份│││樓之8不動產租賃書││├──┼──────────────┼─────┤│122│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16│3份│││樓之6不動產租賃書││├──┼──────────────┼─────┤│123│手機(序號1:000000000000000│1支│││101、序號2:0000000000000000││││01)(含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124│LG智慧型手機│1具│││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密碼:││││Tsai4683)││├──┼──────────────┼─────┤│125│HTC智慧型手機│1具│││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密碼:Tsai4683、無SIM卡)││├──┼──────────────┼─────┤│126│TaiwanMobile智慧型手機│1具│││IMEI: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密碼:││││Tsai)││├──┼──────────────┼─────┤│127│SAMSUNG智慧型手機│1具│││IMEI:000000000000000││││(無SIM卡、密碼不詳)││├──┼──────────────┼─────┤│128│Uniscope手機│1具│││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SIM卡:0000000000000、密碼││││不詳、門號不詳)││├──┼──────────────┼─────┤│129│存摺(臺灣銀行、中國信託銀行│3本│││、第一銀行)││├──┼──────────────┼─────┤│130│迪諾歡樂世界摸彩券│1張│├──┼──────────────┼─────┤│131│日曆(內有記載班表)│1本│├──┼──────────────┼─────┤│132│不動產租賃契約│1份│└──┴──────────────┴─────┘附件:108年度偵字第18009、18756號、109年度偵字第6546
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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