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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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慧樺 即達誠商行相對人即債務人德古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一)其中新臺幣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二)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