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77號原告 陳清擇 被告 丁希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件被告所屬詐欺集團先推由不詳成員撥打電話予原告之配偶 張麗慧 ,假冒為其姪子 張見安 欲商借款項云云,張麗慧因而陷於錯誤,方依詐騙集團指示,委託原告代為匯款至指定帳戶,是被告之行為所侵害者應係張麗慧之財產權,原告僅是於張麗慧遭詐騙後,受託代為匯款之人,其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本件仍得以張麗慧為原告另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另檢察官對被告所犯案件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案件繫屬於第二審後,張麗慧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