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01號
反訴原告即被告 乙○○
本件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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