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小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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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3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林沛
巷20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13日下午14時1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淑怡